謝姓女碩士懷疑李姓男友感情不忠,去年4月間朝他潑灑汽油後引燃,李男傷重不治。台中地院國民法庭依殺人罪判謝女14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謝女與被害人李男為同居男女朋友,謝女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在台中市西屯區住處撞見李男與另名女子共同返回,因而與李男發生口角爭執。
謝女懷疑李男感情不忠,取出放在小客車內的塑膠桶裝汽油,對李男頸部以下身體部位潑灑,李男不願繼續爭執返回住處,謝女又從車內取出打火機,在屋內2樓客廳與樓梯轉角處,持打火機點燃李男衣物上汽油,造成瞬間全身起火,火勢並延燒至屋內家具等物。
李母將李男身上及延燒火勢先後撲滅並報案,救護人員到場將李男送醫救治,他於同年月13日下午,因大面積燒灼傷和呼吸道吸入性燒灼傷,導致併發症死亡,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罪將謝女起訴。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今年6月間依殺人罪判處謝女14年徒刑。
謝女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經參酌精神鑑定報告,謝女行為當時並無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也不符情堪憫恕減刑規定。
合議庭審酌,謝女無視縱火行為對於公共安全危害至深,犯後一度避重就輕,否認犯行,但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原審國民法官法庭認事用法量刑並無不當。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駁回謝女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中天關心您|拒絕暴力行為,尊重身體自主權》
◆保護專線:113/110
◆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