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媽媽護別人!逆子潑汽油點火燒她 高院僅判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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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戴姓男子與人發生肢體衝突,戴男的母親上前勸阻,他認為母親維護外人,竟向母親潑灑汽油及點火,所幸母親把火踩滅。高院日前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他5年8月。可上訴。

因心生不滿,男子竟朝母親潑灑汽油並且點火。(示意圖/Pexels)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戴男於民國111年1月間在新竹縣某山步道前擺攤時,因故與姪女的男友發生肢體衝突,戴男的母親見狀上前勸阻,戴男因認為母親迴護外人而心生不滿,駕車下山。

戴男回到擺攤處後,徒手將母親推入充作倉庫用的休息室,並對母親揚言「我要把妳燒死」及「不要在這邊擺攤位了」等語,隨後取出供除草機使用、裝有汽油的寶特瓶朝母親身上潑灑,再以打火機點燃紙張朝母親方向丟擲,將在倉庫門外以徒手拉住門把,阻止母親逃離。

戴男的母親遭潑灑汽油時,立即以身旁毯子遮擋,後來又以手腳拍打、踩滅點燃紙張,火勢才沒蔓延。戴男後因車子阻礙他人通行而遭通知移車,他才放開倉庫門把,戴母趁機逃出並報警。

高院合議庭審酌,戴男不思感念母親撫育辛勞,僅因細故竟欲殺害母親,且犯案手段是以具有高度易燃性的汽油朝人及建築物潑灑,更試圖引燃汽油造成火災燒死母親,幸因母親及時撲滅火源而未釀成憾事,犯罪手段十分惡劣。

高院指出,戴男於審理中,不僅未感謝母親在其羈押期間持續送藥、寄錢至看守所供其使用,反污衊母親為貪圖步道清潔費而誣陷其為此案犯行,明顯犯後無自省之意、態度差。

合議庭考量戴男長期罹有疾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且經原審送鑑定認具有反社會性人格,造成其行事偏激,於盛怒之下鑄成此錯等,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處5年8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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