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偵辦山地原住民立委伍麗華罷免案,發現罷免提議人名冊出現多項不實連署,並於今(31)日偵查終結,依違反個資法、選罷法,起訴國民黨組發會主委、立委許宇甄、立委盧縣一、組發會副主委黃碧雲、國民黨中央黨部專委李得全及罷免案領銜人、盧縣一助理張芳碩等9人,

屏東地檢署表示,2025年初,許宇甄、黃碧雲聽聞國民黨籍多位立法委員遭提議罷免,且將在同年2月1或3日送件,而決議反制罷免,然時間倉促,且未設置連署站,實際上無法合法募得符合目標數的「立法委員伍麗華罷免案」提議人名冊2839人,許姓、黃姓、李姓、謝姓、隋姓、柯姓、鄭姓、徐姓、萬姓等9人,找來志工團分工進行抄寫提議人名冊。
屏東地檢署指出,盧縣一與張芳碩則是明知提議人名冊應確認提議人基本資料與提議人親簽後再收取,卻在明知國民黨未在各縣市山地原住民選區設置連署站收取提議人名冊情況下,仍基於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1月間某日,盧縣一邀約張芳碩擔任伍麗華罷免案的領銜人,張也應允,之後前往中選會提出伍麗華罷免案,並遞交罷免案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及偽造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名冊各1份。中選會審查後刪除條件不符者,因罷免案不足規定人數,要求10日內補提,張芳碩等人因此以尚未使用的提議人加以編碼造冊,3月5日再次前往中選會提交 1424件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名冊。

屏東地檢署進一步表示,被告許宇甄、黃碧雲、李得全及謝姓、隋姓、柯姓、萬姓黨工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罪嫌;盧縣一、張芳碩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幫助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罪嫌,9人均依法提起公訴。
屏檢強調,另涉案22名志工及黨工,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緩起訴1年,並繳納5萬元、參加法治教育;另14人罪嫌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