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宣布對立法院通過之黨產條例修法決定不予副署,並透過黨團記者會對救國團歷史定位與財產問題提出相關指控,救國團葛永光主任表示深切遺憾。葛主任指出,民進黨團說法不僅似是而非,甚至以偏概全、扭曲歷史與法律事實,不但無助於釐清問題,也容易進一步加深社會對立,對民主法治的發展並無益處。

葛永光表示,立法權對既有法律進行檢討與修正,本就是憲政體制中的正常運作。當法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爭議或可能涉及比例原則問題時,立法院依民主程序進行修法,本就是民主制度自我修正的重要機制。部分人士將此次修法解讀為「干預司法」,實屬對憲政體制的誤解。立法與司法本為不同權限與運作軌道,立法機關針對傷害人民權益及違背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加以檢討改正,並不等同於干預個案審理。

對於委員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聲稱修法違反權力分立,葛主任指出,該號解釋主要是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整體制度是否合憲所作之判斷,並未否定立法機關對法律制度進行檢討與修正的權限,更未對救國團的組織定位作出最終法律定性。將793號解釋延伸解讀為禁止立法院修法,顯然與解釋原意並不相符。
葛主任強調,救國團的歷史與法律定位不應被簡化或扭曲。救國團成立之初與國家青年政策密切相關,其創立宗旨是希望培養青年愛國情操,並為國家培育人才與社會服務力量。長期以來,救國團透過各類青年營隊、服務隊、社會教育與志願服務活動,陪伴無數青年成長,並逐步發展為以公益與青年服務為核心的民間公益組織。「青運機構」之指稱不僅忽略歷史發展脈絡,也抹煞數十年來無數志工與同仁投入公益工作的努力。
針對救國團在威權時期負責「監視學生」之指控,葛主任表示完全不符合歷史情境。救國團成立的主要任務在於推動青年活動與人才培育,而非負責情治監控工作,當時國家相關安全與情報工作係由其他機關負責,將這些職責硬扣在救國團身上,正突顯其政治抹黑之意圖。何況救國團創辦人蔣經國先生在任內清楚指出,救國團只負責在校園推動青年的愛國活動,不負責調查工作,經國先生的指示清楚說明了救國團對青年的責任與任務。
針對救國團「竊占國土」的指控,葛永光表示,救國團相關土地房舍皆依法租用或依當時制度取得使用權,救國團長期配合國家青年政策與社會教育政策,建立營地、活動中心與各類服務據點,目的在於提供青年教育、休閒學習與公益服務的公共空間。這些設施的興建與發展,除了制度安排外,也凝聚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包括企業與民間人士的捐助,以及無數義工與志願服務者的投入。多年來,這些場域持續服務青年與社會大眾,舉辦教育、文化與公益活動,已成為許多世代共同的成長記憶,當年的政策背景不應忽視,更不應抹煞救國團長期支持公益工作的社會貢獻。近年來,更多的學校師生及關心青年活動的人士,對政府將澄清湖青年活動中心和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等地收回,迄今仍廢棄在原址,造成許多學校師生找不到場地辦理活動,導致許多師生抱怨不滿。
葛主任指出,近十年來在政治打壓及黨產會相關處置與高度監督下,救國團各項運作均需經過嚴格審核,許多活動收入與財務運作受到限制,甚至連員工薪資也已多年未能調整。然而即便在如此艱困的環境下,救國團同仁與志工仍然堅守崗位,持續推動青年服務與社會公益工作,展現對社會的責任與承諾。例如疫情期間,救國團不畏艱難協助政府防疫,天災危難發生時,如花蓮光復鄉災變及南部大水期間,救國團都挺身而出救災救難,救國團是國家重要的資產,不是政黨的附隨組織。
葛主任並表示,若以政治立場作為判斷標準,任何支持特定政黨主張的民間團體或社群,都可能被視為該政黨的「附隨組織」,就如同民進黨許多的外圍組織都可被視為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也可作為未來被整肅的對象,如此,冤冤相報何時了?因此,將救國團簡化為政黨附隨組織,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會產生政治標籤化的不當爭議。
葛主任強調,此次修法的核心精神,在於重新檢討過去制度中可能過度擴張的認定機制,使相關規範更符合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與結社自由,回歸比例原則與法治精神。這樣的制度檢討,本質上是民主社會自我調整的重要過程,而不應被簡化為政治對立或政黨攻防。
一年一度的青年節即將到來,葛主任呼籲政府與各界應以更理性、客觀的態度面對歷史與法律問題,停止以政治操作方式抹黑公益團體。若真心關懷國家未來,更應將心力放在解決青年低薪、居住、就業與發展機會等迫切議題,為青年創造更好的環境。唯有讓青年看見未來,讓社會凝聚向前,才是國家長遠發展與人民福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