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踩3道紅線遭金管會重罰395萬,原因包括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作業未落實內部控制,並涉個資保護缺失等,並限期一個月改正。金管會強調,此次裁罰是針對不動產部門的諸多缺失,而北士科的案子也在檢查範圍內。

金管會近日通過對新光人壽處分案,金管會辦理新光人壽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台幣360萬元罰鍰,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35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此次金檢時間為2023年11月、12月,期間需經過事實確認,即便合併後,仍能就現在的主體做裁罰。針對此次裁罰是否包括北士科案,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並非針對某一個投資案做處罰,是針對不動產部門的諸多缺失做裁罰,而北士科的案子也在檢查範圍內。
此裁罰案違反事實理由包括,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及以及與某公司簽訂服務合約,有留存資料逾越客戶同意分享範圍,以及未建立業務員入口網站帳號權限之控管機制等情事。
裁罰結果分成三類。首先是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的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規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不符,核處360萬元罰鍰。
第二,新光人壽與某司所簽訂服務合約及相關作業流程核有逾當事人同意分享資料範圍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不符,核處25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改正。
第三,公司業務員入口網站未落實人員帳號權限控管機制,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不符,核處10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改正。(工商時報/鄭妤安、孫彬訓)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壽險業者踩3紅線 金管會重罰3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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