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婦走路遭絆倒骨折提國賠 二審判公所賠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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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婦人2023年在吉安鄉遭路邊釘子絆倒,導致左腳髕骨閉鎖性骨折影響行動,事後提出國賠133萬,一審判公所須賠償52萬多元,案件上訴二審今遭駁回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圖/資料畫面)

判決指出,花蓮一名50多歲吳姓女子2023年4月某日,走在吉安鄉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時,因被路面上釘子絆倒導致左腳髕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經手術治療後還需配戴輔具及使用柺杖及助行器至少3個月,傷後還需專人照顧休養,影響行動時間長達1年,導致她1年內無法工作,她認為鄉公所道路管理不當,遂提出國賠要求公所賠償133萬多元。

花蓮地院一審判吉安鄉公所須賠償吳女52萬9148元,公所不服上訴主張建造道路時並無釘子在道路上,且道路有定時派人巡查養護,釘子外露極不明顯,難以期待巡查人員能發現及修復排除,認為道路設置與管理並無疏失。

案經花蓮高分院審理,法官指出該路段為鄉公所管理及維護,鄉公所雖稱釘子露頭極小,未能及時防止危害發生,但依據公所提供的道路巡查任務載明,平時除採目視檢查外,在目力檢查難分辨時可使用金屬探測器,釘子突出路面屬人為外力因素非自然力不可抗力。

法官認為鄉公所因設置及管理欠缺造成人民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釘子突出路面造成受傷為客觀事實,符合國賠法公有設施道路管理有欠缺,一審判鄉公所賠償52萬9148元有理,最後駁回鄉公所上訴維持一審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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