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酒後欲騎車!見警巡邏秒將車移回停車格 法官「1緣由」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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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邱鈺庭/綜合報導

高雄鳳山一名男子酒後準備騎車,見警巡邏便立刻停車拔出鑰匙,把車移回騎樓,警眼看不對勁,上前攔查,發現其酒測值為0.28,將其送辦;由於無法確認男子有發動機車或催油門的情況,不能認定是「酒駕」,因此法官判處無罪。

高雄男酒後準備騎車,遭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根據判決書,高雄鳳山區一名蔡姓男子去年6月21日在某電子遊藝場內飲用啤酒,酒後欲騎車返家,當時他已戴好安全帽、坐上機車,將車緩慢移出停車格。沒想到頭一轉竟發現巡邏員警經過,他自知有飲酒,便又將機車移回停車格內,此行為恰好被員警目睹,立即叫住盤查,酒測值高達0.28超標,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蔡男到案後,稱自己確實有準備返家,否認其有酒駕行為,強調根本「沒有發動機車」。對此,法官指出,所謂「駕駛」應是指發動後,利用動力交通工具「動力運轉所產生之動能」在道路上行駛,自難以此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不過,檢方指出,根據高院台中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判決,所謂「駕駛」行為並不侷限於車輛之引擎已啟動,例如行為人在下坡過程中為省油而關掉引擎滑行,只要行為人當時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有肇生公共交通危險,仍應有刑罰之適用,所以「駕駛」行為不能純以引擎發動來論定。

就此案而言,蔡男僅在「平面」道路上以腳滑行方式移動機車,不構成在「下坡」未發動引擎,因此上述並不適用於本案。最後,檢方表示,蔡男此舉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會有任何懷疑、確信被告犯行之真實程度,無法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則採對被告有利之原則,因此本月14日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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