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不顧前女友黃女聲請保護令,今年7月到台鐵豐原車站阻擾黃女搭車,因不滿同行的黃母阻止,竟持刀砍傷2人。台中地院一審後,日前依傷害罪判他1年7月徒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黃男與黃女先前同居,後因相處不睦,由黃女的母親將她帶回北部住所居住,並經黃女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禁止黃男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
民國114年7月24日黃母帶黃女南下台中,不料黃男到場糾纏。接著黃女與黃母一同前往台鐵豐原車站欲搭車返回北部,黃男跟到車站,要求黃女留下仍被拒絕。
黃男遷怒黃母阻止,竟從背包拿出水果刀,刺中黃母左側頸部。黃女見狀推開,黃母則趁機將水果刀折斷,並跑進台鐵員工辦公室報案。
警方到場逮捕黃男,並查扣作案用水果刀。黃母頸部有2處撕裂傷,黃女左手拇指及食指開放性傷口,幸送醫後無大礙。全案經檢方偵辦後,將黃男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黃男涉犯傷害罪,今年11月26日宣判,2罪各判1年2月、7月,合併應執行1年7月徒刑,全案可上訴。(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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