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姓男子被控於國道1號與張姓華航副機師高速競駛又驟然變換車道,導致張男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高院更二審依過失致死等罪判馮男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緣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馮男沿國道1號往桃園方向行駛,時速達180公里以上,並與張男高速競駛;馮男行經南向25.2公里處時,未打方向燈且未保持安全間距,1秒內自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的半聯結車,駛入外側車道,張男因車速過快閃避不及,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
士林地檢署調查後,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嫌起訴馮男。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酌馮男坦承過失致死,否認競速等,判刑4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仍判馮男4年,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考量馮男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依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2年6月;又犯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第二度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仍判3年6月。
馮男不服判決結果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3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