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誘使兒少拍性影像最重關10年、散布者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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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提高拍攝、發布兒少性影像罰則;無科學、教育、醫療等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過去是行政罰,新法明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罰金,並規範境外犯散布。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提高拍攝、發布兒少性影像罰則。(圖/示意圖/取自pixabay)

為避免兒少性影像在網路傳播,新法也明定,網路平台業者發現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至少保留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相關規定而無正當理由,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以及韓國N號房事件等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去年3月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提高招募拍攝、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刑責。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透過招募、引誘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影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散布兒少性影像,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無科學、教育、醫療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過去是行政罰,三讀通過條文則明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將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也納入處罰,並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除了被害人中途學校條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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