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收2千和媽媽男友援交!第2次拒絕他…遭強拉床上又抱又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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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翎妍/綜合報導

台北40多歲黃姓男子以2千元和女友的17歲女兒進行援交,幾天後在住處想強拉少女上床,隨意撫摸大腿、隔內褲摸下體,少女強力掙扎後逃脫,對方還要求至少5分鐘,遭少女堅決拒絕後才罷休。黃男挨告後,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男子違反少女意願,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8月徒刑,可上訴。

40多歲黃姓男子違反少女意願,強摸少女大腿及隔內褲摸下體,遭對方提告。(示意圖/取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20年底的某晚21時許,在台北住處強行抱住少女,並拉到床上,撫摸大腿和隔內褲摸下體,違反少女意願。黃男辯稱,當下確實有抱少女、摸大腿右側,少女拒絕後他就放開,未摸下體。辯護人稱,全案無其他證據僅有少女說詞,此案應屬於性騷擾,且少女撤告應判決不受理。

少女指稱,的確有和黃男進行2千元的對價性交易,事後少女覺得不妥。未料沒過幾日,黃男再次邀少女到房間發生第2次性關係,「我搖頭說不要,第一次我成功回房間,但隔了一下黃男又叫我過去,這次直接把我拉到床上要親我,我都避開沒有被親到,但黃男卻伸手摸我下體」,少女強力掙扎後才掙脫,還嚇到坐在角落,黃男又試圖要把她拉起來,「我一直說不要,他才讓我回房睡覺。」

法院認為,少女說詞前後無矛盾也沒有瑕疵,雖在審理前以達成和解、具狀撤告,但黃男的確強行違反少女意願,因此認定黃男涉犯強制猥褻罪,審酌雙方和解,判黃男8月徒刑,可上訴。此外,先前黃男以2千元邀約少女進行對價性交易,另外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黃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因未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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