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作為卻未作為釀災!醫師誤將腫瘤看成痣遭病人求償 判決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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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劭/綜合報導

吳姓女子在2017年因左腳皮膚有不明隆起物,到醫院整形外科看診,醫師僅告知是「痣」,未開立回診單,豈知2年後吳女發現同一部位滲出液體,經確診為「黑色素瘤」。吳女認為醫師診治疏忽,憤而控告院方與醫師賠償556萬元,新竹地院審理認為,醫師應注意而未注意,未開立門診單,也沒有查明病理報告交給吳女,使吳女失去喪失及時治療的時機,最後判院方與醫師連帶賠償314萬元。

吳女到醫院整形外科看診,最後竟訴諸法院。(示意圖/Pixabay)

2017年7月初,因左腳跟部位皮膚有不明隆起物,吳姓女子到新竹某醫院掛整形外科,醫師診斷後告知是「痣」,遂施行手術切除。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為「左腳良性皮膚腫瘤」,並未開立回診單,亦未告知再回診看病理報告。

2019年3月間,吳女發現左腳跟同部位開始微滲出液體,經診斷為「惡性黑色素瘤」。吳女認為醫師診治有疏忽,醫院未建立病理檢查報告後續通報,未通知病患回診,病理檢查結果出爐後,也沒有通知,導致後來發現是惡性腫瘤時,已難以挽回及彌補。

原規劃全家移民紐西蘭,但因病情阻礙作罷,吳女憤而對醫院與醫師請求精神損失,要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合計求償556萬元。

醫師表示,根據病理檢查報告,吳女腳部腫瘤是「原位癌」,已經完全切除,達到治療效果,即無需進一步處理或治療。當時有口頭告知吳女回診看報告。2個月後吳女也到該院另名醫師門診,另名醫師亦有提醒需門診追蹤,是吳女又再次不遵守醫囑。

法官認為,醫師開立該證明書之前,固然病理檢查報告尚未完成,故不知報告內容為原位癌。以醫師的告知義務而言,倘若醫師對於檢查結果心存疑慮,應會在證明書為保留意見,或在病歷註記,或開立預約門診單,卻都沒有作為。

醫師事後亦未主動查明病理檢查結果告知吳女,致使吳女喪失因及時知悉而能另為諮詢、重為檢驗、接受第二次手術(廣泛性切除)的權利。

法院認為,被告醫師應注意而未注意,其對於吳女手術後應有處置措施,明顯有過失。最後判院方與醫師需連帶賠償3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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