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位民眾在搭乘火車後,於公車轉運站不慎踩空,導致左手橈骨骨折。他指出,轉運站的月台標線因污垢而與車道融為一體,且當時燈光不足,讓他無法清楚辨識。雖然交通局認為並無管理缺失,但法院檢測發現該處的明亮度不符合規定,最終裁定台中市政府需賠償30萬元。

去年4月13日下午1時,邱姓民眾搭乘火車抵達台中車站後,乘坐電梯至一樓公車轉運中心,走向C月台與公車道的連接處,月台邊緣的黃色標線斑駁且不易辨識,導致他一腳踩下20公分的落差,摔倒在馬路上,導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事後提出提出國賠申請,要求賠償54萬8039元及精神慰撫金42萬元,並強調若燈光更明亮,事故可能不會發生,但遭到拒絕,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轉運站月台的原設計照度應為75到150Lux,但實際測得的平均照度僅有59.86Lux,顯示照明管理存在缺失,並與受害者受傷有直接因果關係。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月台的燈光不足且標線已經嚴重退色,未能有效警示行人,顯示被告對公共設施的管理存在缺失。
法院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管理不善應負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支付原告賠償金額30萬2351元及利息,並駁回原告其餘的訴求。
交通局表示,月台的照明容易受到天候及開燈數量的影響,並將持續檢查相關設施以改善候車環境的照明。他們目前尚在考慮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