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機車騎士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捷運路與重新路四段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同時跨越雙黃線行駛,遭警方一次開立2張違規紅單。蘇男認為同時間、同地點的違規行為卻被開2張罰單並不合理,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法院審理後指出,「未使用方向燈」與「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屬於不同構成要件的違規行為,即使發生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仍應分別舉發處罰,最終判決駕駛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因同時違反「未使用方向燈」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的交通違規案件,於去年即達4851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法院實務見解,只要屬於不同違規態樣,並非單一行為,即須依法分別處罰,並不因發生時間與地點相同而合併處罰。

裁決處也提醒用路人,行車時務必依照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變換車道前應確實使用方向燈,並遵守車道規範。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不僅能保障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也能避免因違規而造成不必要的荷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