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1年,5日獲裁定以7000萬元交保,柯文哲8日辦保完成,北檢9日提起抗告,高院今(12)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檢對此回應:「尊重高院裁定。」

今日下午高院裁定出爐後,北檢以6字向媒體回應:「尊重高院裁定。」至於北院則表示,目前尚未收受撤銷發回的卷證,待合議庭收到後再做進一步處理。

高院12日裁定理由認定,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裁定理由並認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然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綜上,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本院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