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名男子因開車未禮讓行人遭開罰6000元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自己為避免事故盡快通過,但法院認定違規事實明確裁定駁回。

判決書指出,男子去年12月間行經新竹縣一處路口,遭民眾拍攝影片檢舉「未禮讓行人」,事後收到警方開出6000元罰單,及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男子主張當時行人處於靜止狀態,如果突然減速停車怕會發生追撞,才會決定「盡快」駛離行人穿越道,且事發路口右側設有路邊停車格會妨礙視野,加上人行道設計不良,行人必須在柏油路上等待,強調自己並無違規。
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檢視檢舉影像發現男子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已有行人站在穿越道右側,雙方並無任何遮蔽物及阻擋視線情況。且車輛與行人相距未達法定一個車道寬,他未先減速暫停導致行人無法安全通過馬路,認定違規事實明確裁定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