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每年拾獲旅客遺失物高達8.6萬件,為減少處理爭議已修改規定,16日將實施,新增協尋需留聯絡資訊,並調整不受理迴送託運物品品項,原「裸裝3C」改為無論是否有保護殼皆納入。

據台鐵公司統計,平均每年拾獲旅客遺失(留)物件數約為8.6萬件,以隨身行李、水壺、傘具、證件/電子票證及衣物為大宗,常見處理爭議為物件狀態認知落差及迴送處理天數等。
台鐵近日公告修正遺失(留)物處理原則,將於3月16日實施,其中包括受理人員應詢問民眾物品遺失(留)地點、姓名、聯絡電話以利辦理後續通知,不願留下資料者,不予受理。
台鐵過去基於便民原則,對於資料留存多採彈性處理,但曾發生尋獲遺失物後卻無聯繫資訊而無法通知狀況,還得先安排地點存放。台鐵告訴中央社記者,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流程明確性,調整將現行實務上「提供基本聯絡資料」慣例明文規範,以建立更完善的通知機制。
台鐵這次還調整不受理迴送託運遺失(留)物品項,除了新增需冷藏或冷凍物品(含生鮮品)、植物等限制迴送規定外,而現行裸裝3C產品(含手機、筆電、平板及相機)不受理迴送,未來也將擴大適用於含手機殼或保護套的3C產品,包括手機、平板、電腦、電子閱讀器、筆電、相機及行動電源等,須由旅客親自或委託親友至保管車站領取。
至於遺失(留)物管理規範也有所變動,根據新制規定,遺失(留)物為易腐壞、有異味(含便當盒內食物)或逾保存期限物品,若遺失(留)人或代領人無法於當日至保管站領取,台鐵得於當日營運結束後,連同盛裝食物容器一併以廢棄物處理。
其中,遺失(留)物明顯可判斷為廢棄物者,台鐵得於當日營運結束後以廢棄物處理。
此外,現行規定,拾得物若為危險品或易燃物,受理人員須儘速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且不得登錄為遺失物,新制則將判斷標準擴大為外觀疑似有爆炸、自燃之虞,或屬危險品、違禁品等情形,均須通報警方處理(行動電源得逕行送適當處所進行回收),並將處理過程登載於遺失物管理平台。(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