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接連發生「天價拖吊車」消費爭議,交通部25日宣布將與各縣市政府合作,依《消保法》第17條訂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預計下半年預告草案,最快今年底公告實施。未來若業者違反規定且屆期不改正,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交通部主任秘書沈慧虹表示,近期多件拖吊消費爭議引發社會關注,包括有網友在社群平台分享,車輛故障需要道路救援,從新北烏來到新店竟被要價10萬元,桃園也傳出女騎士機車拖吊2公里被開價5萬多元。交通部將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一方面保障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為拖吊業者建立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不希望業者被污名化。
沈慧虹說明,交通部並非要訂定型化契約,而是針對特定行業強制規範「必須揭露的資訊」。依照《消保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依契約性質及目的,包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則包含「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沈慧虹強調,重點在於透過揭露相關資訊,讓民眾和業者有較明確的依循,以避免消費糾紛。
沈慧虹指出,早年在高速公路也有許多消費糾紛,高公局和業者訂有服務協議書,民眾可快速、簡單明瞭契約相關內容及基本費率。目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局在所轄管的國道、快速公路已有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因上述轄管路權範圍較封閉,因此有訂定基本費率。

但若換到縣市道路,因各地特性、城鄉差距、服務範圍、物價水準、業者數量等不同,不是交通部用一紙定型化契約就能處理,需要更細膩的討論。沈慧虹表示,將盡速邀請22縣市政府討論,並提供國道與快速公路經驗提供參考,交通部訂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僅是「規範的基礎」。
由於主管權責仍在地方,沈慧虹坦言,因各地道路條件、城鄉差距、業者數量與服務範圍不同,因此無法透過交通部訂定統一標準,未來與各縣市討論時將不會觸及費率。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礎上自行訂定更細緻的規範,例如無法全國性一致科學化計算的費率,因此費率、消費者爭議申訴仍需要由地方縣市政府負責。
這項草案最快今年下半年預告,進入法制程序,後續送行政院消保會及法制單位,並由行政院公告,若順利送到行政院,有望今年底前可上路實施。未來實施後,若業者違反規定,將依《消保法》第56-1條開罰,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