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因出入88會館私人招待所等,監察院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處王涂芝罰款現職月俸總額3個月,王涂芝、監院均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王涂芝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晚間,與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等檢警人員聚餐結束後,前往涉嫌刑事犯罪的郭哲敏及涂誠文管領的「88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無償接受招待。
判決表示,王涂芝於偵辦郭哲敏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郭哲敏簽發拘票,並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卻於郭哲敏4次入出境時,指示司法警察不執行拘提及限制出境、出海,任由郭哲敏入出境,有浮濫開立拘票、縱放、包庇郭哲敏等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為,尚不足以認定王涂芝有縱放、包庇郭哲敏的違失,但她2次至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以及開立拘票有違比例原則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情節重大,但違失情節尚未達不適任檢察官或公務員,而應予汰除的程度,施以罰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
王涂芝認為,原判決未考量她生活狀況及經濟上負擔,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監察院則以原判決認定王涂芝違失情節嚴重,卻只判決罰俸3個月,判決理由矛盾等理由,雙方均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二審認為,雙方上訴均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