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1年,5日獲裁定以7000萬元交保,柯文哲8日辦保完成,北檢9日提起抗告,高院今(12)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院定下週一(15日)開羈押庭。

北檢抗告理由指出,檢方盤點10月間尚待交互詰問之重要證人,至少包括前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等人,故檢方主張不論貪污罪或公益侵占罪,在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前,仍有羈押之必要。檢方更強調,柯文哲於8日具保後,即與本案證人陳智菡、陳宥丞有所接觸,已違反法院具保命遵守之「不得與證人有任何接觸之行為」之事由;且柯文哲具保後發表談話,就對即將至法院作證之共同被告李文宗「喊話」;此外,柯文哲於羈押禁見期間持續授權特定人士,使用其本人名義之社群帳號將法庭活動片面解讀、惡意扭曲、斷章取義,毫不避諱地隔空串證及製造輿論,抹黑、恐嚇對其不利證述之證人。
高院12日裁定理由認定,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裁定理由並認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然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綜上,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本院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高院裁定送到北院後,合議庭定15日下週一(15日)上午10點重開羈押庭,傳喚柯文哲上午9點報到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