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北士科僵局難解?北市府新壽陷解約攻防戰 金管會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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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卻因北市府以「新新併」為由要與新壽解約而面臨變數。外界疑惑,壽險公司合併後,新公司不是應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資產負債嗎?金管會11日指出,考量北士科案屬於新光人壽與北市府之間的商業契約,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市府同意、合併後是否仍有效,涉及雙方簽訂契約約定事項及解釋,應由該公司與北市府依契約約定處理。

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恐生變。(圖/美聯社)
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恐生變。(圖/美聯社)

外界也質疑,新壽持有北士科土地卻三年沒有開發,是否也不符合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金管會指出,就法規來看,保險公司取得素地,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不含申請建造執照前之都市設計審查及審議期間)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

新壽、北市陷攻防戰,金管會釋疑。圖/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11日指出,考量北士科案屬於新光人壽與北市府之間的商業契約,合併後是否仍有效,應由該公司與北市府依契約約定處理。(圖/資料照)

金管會指出,新光人壽是在2022年2月取得北士科地上權,迄今還未屆滿法令規定的「五年」期限,若屆期未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規定,才會涉及違反「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屆時得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予以處分。

不過,新壽在2022年取得北士科地上權後,2023年上半年、2023年度RBC就都未符合法定標準是否影響到不動產開發的限制?金管會指出,新壽在2023年RBC未達標,因此金管會曾在2024年4月因此事開罰,但當時的處分並未限制其不動產投資,因北士科T17、T18這塊地迄今尚未自建與公司RBC是否符合法定標準並無關聯。

據了解,新壽2023年因RBC不足,因此當年經營團隊以解決RBC問題為首要之務,因此才除了自建之外,考慮尋求合作夥伴一起開發北士科T17、T18,而輝達正是合作對象考量之一因而結緣,如今卻面臨被迫了結此緣也是始料未及。(工商時報魏喬怡報導)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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