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高虹安若參選2026連任,宣誓就職當下就會被撤職」一事,有地方人士指出,此說法與《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明文規定不符,屬誤導性解讀。

地方人士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若涉嫌貪污等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可依法停止職務。但同條第3項明確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該人士指出,依據內政部91.12.02 台內民字第0910007924號函所示:「...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該條規範意旨在於保障「民意再授權」的正當性。高虹安並未被剝奪2026參選權利,若依法再度參選、當選並就職,表示人民已再次確認對其信任,主管機關不得再以原同一事由重複停職。換言之,高虹安若於2026年依法登記參選並再度當選,且完成就職程序,依法律明文,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將不再適用於她的新任期。
此外,外界引用所舉傅崐萁、吳俊立等案例與高虹安「尚在上訴中」的狀況完全不同。傅崐萁於2018年確定有罪在身,依法不得再任縣長職務;吳俊立則於2001年因刑案二審判決有罪而「第一次停職」。兩人皆非「再度依法參選當選後仍遭即刻撤職」的案例,與高虹安2026再次當選的狀況截然不同。若高虹安於2026年依法登記參選並再度當選且就職,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明文規定,不再適用停職條款,絕無「宣誓即被拔」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