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17名無期徒刑犯出獄 立院火速三讀《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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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針對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的殘餘刑期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計算等事項,增訂完整規定。朝野黨團達成共識,通過國民黨、民進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

韓國瑜宣布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圖/國會頻道)
韓國瑜宣布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圖/國會頻道)

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指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二十或二十五年」違憲,該判決自宣示日起兩年後失效。矯正署粗估,本月14日將有17位因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因此出獄,總計無期徒刑撤假的服刑者仍有214人,具有加速立法的必要性。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假釋期間若有更犯之罪則併同執行。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受刑人若有悔悟實據,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所謂「一定期間」依犯罪情節輕重分為三個級距。若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需執行十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執行期間提高至十五年。倘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則須執行二十五年。

立法院長韓國瑜11日主持朝野協商時,各黨團對於執行殘餘刑期的級距標準意見分歧。國民黨主張採取更嚴格標準,認為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仍須再執行十年,再犯一年以上未滿五年罪行門檻提高至十五年,再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則須再執行二十五年才可申請假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則強調,憲判重點在於「比例原則」,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原因包括再犯重罪、再犯輕罪或違反保護管束等情形,情節差異非常大。設計再次申請假釋門檻時應考量實務情況,避免過於僵化的單一標準。民眾黨團採行政院版本方向,並將五年以下改為三年以下,重新設定不同年限門檻。

行政院與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明定,若再犯行五年以下罪刑或僅違反保護管束,須再執行十年後才能再申請假釋;若再犯較嚴重超過五年罪行,則須再執行十五年或二十年後才可申請假釋。此修法版本係因應憲法法庭民國113年3月15日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該判決指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二十年或二十五年的固定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而部分違憲。

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且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照協商內容通過,第七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七條之四不予增訂。朝野黨團代表在協商時認同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方向,但對於執行殘餘刑期的級距標準存在歧見,經過院會溝通後最終取得共識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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