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14日的院會中三讀財劃法修正案,立法委員黃健豪也針對財劃法與光電板設置的三項法案進行發言。他指出,去年修正財劃法的初衷是為了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實現每年統籌分配金額的法制化,而並非依賴中央的「恩典」及地方的「爭取」。然而,黃健豪表示,行政院的作法卻像是在玩文字遊戲,雖然統籌分配金額有所增加,但在一般補助款及計畫補助款上卻做了手腳,例如大幅削減台中捷運經費以及班班有冷氣的電費,這種手段可謂朝三暮四。

黃健豪強調,立法院表決的條文旨在填補漏洞,以防行政院再度鑽文字的空子。其中包括第30條,明確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某一數字;第32條則明訂中央不得減列或減撥補助款的條件。此外,新增的第32條之1規定,中央不得自以後年度對各該政府補助款中予以扣減部份補助款抵充;並且新增的第37條之2,一般補助款可依考核績效進行增減,考核規定由行政院與地方首長會議共定。。

在光電版的部分,黃健豪提出了環評法第五條、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及地質法第五條等相關法案,明文規定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地質敏感區原則上不得設置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陽光電板。他希望透過這三條法律的三讀,能夠有效遏止光電板在各地的野蠻生長。
對於民進黨團在立法院主張的「務實推動光電環評、環保經濟共創雙贏」,黃健豪表示不以為然,認為這些光電板正是近幾年來完全不需環評的結果,顯示出當前政策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