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以核發路權為手段,透過丈夫丁文彬向太陽能光電業者收賄560萬元,一、二審分別對林、丁判處12年及13年6月刑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不過丁棄保潛逃,150萬保證金遭法院沒收並被通緝,林芬瑩今(22日)上午到案執行發監時,被問老公去向,她要求「你們幫我找找看,我也找不到老公呀」。

雲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林芬瑩夫婦以通過太陽能光電系統業者申請林帶通行權及架空電桿之道路挖掘許可為對價,由丁文彬傳達業者需支付1甲地40萬元的賄賂,作為換取申請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之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560萬元的現金,作為鄉公所核發路權給業者。
專案小組長時間蒐證,於111年3月8日發動傳喚、搜索及扣押等偵查作為,查扣相關帳戶、資料。經訊問後,認為林芬瑩夫婦、沈姓廠商及林姓白手套4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交付、 收受賄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之背信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依法起訴。
雲林地院認為,光電業者從109年8月起申請路權多次遭拒,經打聽公所人員證實丁文彬的確有參與決策權力,業者因此尋求丁男協助並交付賄款,而且審視業者申請書並無變動,行賄後即順利通過,認定有對價關係。
一審判決認定,丁文彬是在林芬瑩知情的情況下與廠商接洽並收受好處,收賄當日林芬瑩也目睹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足以認定林和丁夫妻兩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分別遭判處較重刑責。
判決指出,因丁文彬在此案居於主導地位,刑度比鄉長妻子更重。因此判處林芬瑩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丁文彬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姓白手套依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
全案上訴遭台南高分院駁回,台南高分檢曾對林、丁2人聲請科技監控,但台南高分院審酌2人於具保後均遵期到庭,並無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情事,因此駁回檢察官聲請。
後來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同時通知檢方對丁男啟動防逃機制,只是丁男未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經拘提未獲,且傳喚也未到庭,於是被裁定沒收保證金150萬元,發布通緝。
至於林芬瑩,則是今天上午10點前在親友團陪同到案執行發監,當她執行時,記者問她「老公是否有和你連絡?」她說「你們幫我找找看,我也找不到老公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