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爆發偵查隊長不當使用公積金 警局宣布「個人獎勵不能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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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遭檢舉在擔任北市刑大偵八隊長期間,要求同仁將破案獎金納入公積金,日前經檢方約談後以12萬元交保,台北市警局今(31日)也宣布,以後不得將個人工作費用或獎勵金列入公積金。

北市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被舉報擔任北市刑大偵八隊長期間不當使用單位公積金。(圖/翻攝畫面)

據檢方的調查,陳俊銘擔任偵八隊長期間,規定同仁獲得5千到1萬元獎金須上繳20%,超過1萬元則需上繳30%。當時多數下屬對此規定表達不滿,最終只有2位同仁依規定上繳,金額合計約數千元。

陳俊銘於2024年8月調任文山一分局當偵查隊隊長以後,持續「治軍嚴謹」,除要求下屬「離開座位須回報行蹤」,也規定「破案獎金、加菜金須上繳至公積金」,再度引發爭議。

對此,台北市警察局明確表示,依據《警察機關收受各項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等經費收支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個人工作費用或獎勵金不得納入公積金。

台北市警察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台北市警局暨所屬機關公積金使用管理注意事項》,公積金收入來源僅限於編列預算、上級機關慰問的團體獎金及外界捐款。支出必須以全體同仁福利為主,如團體紅白包、迎新送舊餐費等,若有其他支出項目,需經4分之3以上人數同意,並按月公布收支明細。

警方強調,雖然不會要求各分局的公積金使用方式完全一致,但每年督察室與政風室至少會稽核1次,外勤單位也由駐區督察不定期抽查,以確保符合規定。

不具名的資深刑警指出,正式的公積金必須開設機關帳戶方便管理,但各派出所或偵查隊等單位無法申辦機關帳戶,通常由總務負責保管,性質較接近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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