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國中生遭4名同學長期霸凌毆打羞辱,經學校調解並獲得道歉,被害學生與家長仍提告要求賠償3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判決,4名加害學生及其家長須賠償近10萬元。

判決指出,被害國中生自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間遭4名同學霸凌,行為包括掐脖、踹肚及揮打生殖器,甚至取綽號羞辱,造成被害學生出現失眠等症狀看精神科治療最後轉學,經校方調解後4名同學向被害學生道歉,但家長仍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要求4人及家長連帶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約30萬元。
案經嘉義地院審理,4名學生家長辯稱孩子們只是打鬧玩耍,受害學生當時也會推來推去,且雙方已經在學校調解過程中達成和解,4名學生已遭少年法庭裁定應予訓誡並接受假日生活輔導,證實確有傷害行為。法官認為,雙方已完成調解程序,但調解紀錄中並未包含「放棄民事請求」或「免責條款」等內容,調解僅屬教育性質的輔導與道歉,不影響被害人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法官審酌不同霸凌行為造成的傷害程度分別判賠,掐頸、踹肚等傷害身體的暴力行為判賠1萬2000元,取抑綽號羞辱造成心理創傷判賠3萬4680元,違反身體自主權造成身心傷害判賠5萬610元總計9萬7290元,4名加害學生家長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
《中天關心您|拒絕暴力行為,尊重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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