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情男「預支13.6萬」…想壞壞17次「結果只爽到1次」 她捲款爽花不幹了:我交男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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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立人/綜合報導

新北一名吳姓男子日前在交友網上與另一名林姓女子搭上線,由於對林女的外型十分傾心,便提議進行17次的付費約會,預先支付13.6萬元。但林女卻只和他進行1次約會、開房,後來便人間蒸發,甚至稱自己已交男友,拒絕繼續發展砲友關係。

據了解,吳男與林女搭上線後,便提議以單次8000元的價格,進行包含男女性事的付費約會。由於吳男對此相當興奮,便一次支付13.6萬元,希望日後的17次都能成功、滿足。但出乎他意料的是,林女只和他發生過一次關係,此後便避不見面、婉拒約會邀請,甚至直接搬出「交新男友」作為說詞,欲勸退吳男。但在這段期間,林女並未將預支的款項退回,讓吳男相當不悅。

男子支付13.6萬元,要求與林女兌換約會上床,僅換得一次。(示意圖/pixabay)
男子支付13.6萬元,要求與林女兌換約會上床,僅換得一次。(示意圖/pixabay)

吳男持續向林女要求歸還錢財,結果林女在半年內竟只歸還7000元,其餘款項則一拖再拖。吳男見林女遲遲不肯還錢,便將此事上告法院,提出「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作為提告依據。吳男認為,2人協定的金錢往來,配合法律條文,應符合「不當得利」範疇,要求法官強制林女還款。

但林女認為,她與吳男並非借貸關係,是因為自己在經濟上的困窘被吳男發現,吳男才以金援方式協助。但在2人商談內容中,並未提及以肉體關係代償,抑或是其他還錢事宜,因此認為吳男沒有要求還錢的理由。至於她還是有還款的行動,則是因為認識目前的男友,想切斷與吳男之間的聯繫,才索性以分期方式歸還。

法官認為,吳男要求約會、發生性關係,並依此作為錢財的替代方案,在《民法》歸屬中,並不符合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範疇,因此宣布此財務關係無效,意即林女無須歸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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