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認汽車駕駛有失智、癲癇等疾病發作,應通知該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未通過者將強制追回駕照,違者上路重罰6萬,交通部目標2026年上半年開始實施。

近來台灣已發生多起癲癇患者發病導致的交通事故,引發社會關注。總統府於11月19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針對視障、失智症、癲癇等患者加強駕照管理。明訂公路主管機關可洽請衛福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等單位,提供駕駛人的醫療和保險給付資料,主動識別高風險駕駛並要求進行資格審查,一旦發現駕駛人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等足以影響駕駛安全的體格和體能變化,監理單位將通知當事人限期重新辦理駕照資格審查,未依期辦理者將逕行註銷駕照,未通過者將強制追回駕照,違規上路最重可罰6萬元。
事實上,依現行規定,癲癇患者只要連續兩年未發病,即可考領駕照,不過近來諸多事故肇因多指向舊疾復發,顯示難以追蹤駕駛後續病情變化,也難以有效防範病情反覆帶來的行車風險。因此政府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而交通部正積極研擬配套措施,目標在2026年上半年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