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割?NCC:鏡電視董監認為裴偉涉違反公司法、財報有疑慮

分享:

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資料照,翻攝裴偉臉書)

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16:27 更新內文)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日前說鏡電視申照,找府院施壓NCC是「膨風」,為了安撫股東,引發熱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5日赴立法院就「鏡電視公司」設立新聞台進行專案報告,NCC書面報告先曝光;內容指出,鏡電視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該公司去年度財報也有疑義。

NCC書面報告指出,「鏡電視公司」曾有兩次申請設立「鏡電視新聞台」,一次是108年12月,以公司發起人裴偉名義申請。惟該案於委員會議做成決議前,當事人於 110 年 5 月間自行撤回,該案作結。另一次是110年5月以董事長陳建平新團隊名義,提出「鏡電視新聞台」申設許可。NCC於111 年 1 月 19 日以 5 票贊成、2 票反對之票數,做成許可之決定。

NCC書面報告表示,在辦理鏡電視110年案件(即第二次申請)期間,鏡電視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陳建平董事長多次向NCC強調,該公司與鏡週刊各自獨立。

但111年1月間,NCC接獲民眾陳情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當時鏡電視公司回覆:「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擔任該公司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

NCC書面報告強調,NCC附款明確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等,如有違反,最嚴重者得廢止原處分,以確保鏡電視公司與鏡週刊明確切割。

另外, 報載陳建平日前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 等,NCC書面報告承諾,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

留言衝人氣 1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