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多起收賄案 最高院判55年8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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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任內藉多起標案收賄,二審判刑應執行16年,最高法院今天就收賄、洗錢、圖利共7罪駁回上訴定讞,刑期合計55年8月,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其餘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黃季敏等人被控於辦理消防署民國91年至95年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收受賄賂,台北地檢署認定黃季敏在9件標案共計收受新台幣1924萬元,101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北檢102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2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2招標案規格,追加起訴9人。

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7月間依貪污收賄等罪,判處黃季敏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2076萬元沒收;台灣高等法院於111年4月間認定黃季敏構成貪污收賄6罪、洗錢2罪、圖利2罪及偽造文書1罪,判刑應執行16年,褫奪公權8年。

最高法院今天將黃季敏所涉7件收賄、洗錢、圖利案件,判決駁回上訴,7罪合計刑度55年8月,將由檢方聲請應執行刑,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其餘4案有事實不明及理由欠備、矛盾等違誤,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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