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高雄市議員參選人黃偵琳,曾是2022年高雄左楠區市議員選舉落選頭,今年捲土重來角逐民進黨初選,卻爆出酒駕肇事並遭法院判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判決顯示,黃偵琳於今年1月底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與另一名機車騎士發生擦撞,酒測值達每公升0.33毫克,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並明確表示「不宜給予緩刑」。
判決書內容指出,黃偵琳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晚間10時許,在友人住處飲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於翌日凌晨1時50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凌晨2時20分行經三民區嫩江街與遼寧二街口時,與楊姓女騎士發生擦撞,造成對方擦傷。警方於凌晨3時25分對其進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0.33毫克,超過法定標準0.25毫克。
法院審酌指出,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行為,對駕駛人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均造成重大威脅。本案不僅酒測值達0.33毫克,更已發生實際交通事故並造成他人受傷,「所為實不足取」。判決理由中特別提及,近年警方持續強力宣導「酒後不駕車」,社會對酒駕零容忍已形成共識,報章媒體亦屢有酒駕釀成重大死傷事故的報導。
法院雖考量黃偵琳為初犯、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認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不適當」,因此明確表示不宜宣告緩刑。法院指出,雖黃偵琳承認「肇事」,但對於酒後駕車犯行是在警方酒測後才坦承,屬於自白,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黃偵琳透過聲明表示:我確實做錯了。那天晚上我確實有喝了酒,卻還是選擇騎車返家,對自己的狀態做了錯誤判斷。相關司法程序我都依法面對,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我沒有逃避。我也已和當事人達成和解、完成必要處理,並表達歉意與關懷。她進一步強調:酒後駕駛不需要被包裝,也不值得被淡化。不管理由是什麼、距離多短、我自己覺得多清醒,我明白只要上路,就是把風險丟給所有用路人。這不是一句「我當時以為可以」就能帶過的事。
黃偵琳坦言,這次事件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是公共責任:「身為希望爭取公共託付的人,我本該把標準放得更高,卻在公共安全的底線上失守。讓社會失望,也讓支持我的人為難,我向大家道歉。」黃偵琳表示,事件發生後已對酒精與駕駛採取零容忍原則:「只要當天有任何行程,我一律不飲酒。只要涉及飲酒場合,當天絕不自行駕駛。交通由團隊統一安排代駕或叫車,並留存紀錄。」
此外,黃偵琳允諾將把錯誤轉為行動:我會長期投入反酒駕志工宣導,未來在節慶圖卡上強化反酒駕警語,行程致詞也會提醒大家平安回家。最後黃偵琳強調,信任只能靠時間跟行動,一點一滴補回來。該承擔的,我承擔到底。該改的,我改到位。公共安全不是口號,是底線。往後我會用實際作為,把自己重新拉回這條底線之後。
據了解,黃偵琳長期在左營、楠梓深耕基層,過去30餘年投入地方公共事務、走遍78個里與基層鄉親面對面交流。目前,黃偵琳積極布局民進黨左楠區市議員初選,隨著民進黨左楠區市議員初選民調即將展開,此案對其選情影響仍有待觀察。在酒駕零容忍已成社會共識的氛圍下,政治人物的公共責任與行為標準,勢必持續受到嚴格檢視,是否影響黨內初選資格或選民支持度,後續發展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