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黃姓清潔隊員回收價值32元的電鍋後,轉送給拾荒婦女遭到《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對此最高檢察署已行文各檢察官處理是類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另外,法務部也表示,目前已經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污,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檢察署發函至各檢察機關內容如下:
一、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
二、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9 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
四、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法務部則表示,目前已經擬具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本部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
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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