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罰單因標誌設置瑕疵遭撤銷!台中張姓男子去年底深夜駕車,遭測速照相拍下時速91公里,面臨1.2萬元罰款及吊扣牌照。他質疑測速標誌位置不當提告,法官查證後認定警方設置有誤,判決撤銷處分。

回顧這起發生在2024年12月6日凌晨的交通違規案件,張男當時駕駛自小客車沿太平區太堤西路朝大里區方向前進,行經長億八街口時,被太平警分局架設的移動式雷達測速相機捕獲,當時車速高達91公里,超出該路段40公里的速限規定達51公里之多。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12000元罰單,並要求吊扣車牌6個月、參加道安講習。
面對重罰,張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撤銷處分。他在訴狀中強調,自己是從光德橋左轉進入太堤西路後遭到取締,但警方設置,俗稱「警52」的測速照相預告標誌卻位於太堤西路與長億六街口前的右側路旁,以他當時的行車路線來看,根本不可能看到這個標誌,因此認為標誌設置存在嚴重瑕疵,不應受罰。

承審法官仔細檢視警方提供的現場配置圖及相關照片後發現,俗稱「警52」的測速照相預告標誌確實設置在太堤西路、長億六街口前的西南向車道旁,而實際測速取締的位置則在通過該路口後約210公尺處。雖然這個距離符合相關規定,但若張男確實是從光德橋左轉進入太堤西路,他的行駛路線確實不會經過標誌設置的位置。
為了釐清事實,法官傳喚當時執法的劉姓警員出庭作證。劉員在庭上坦承,當時「警52」標誌是設置在路口朝北的方向,但按照正常執法程序,標誌應該要設置在往南的方向才對。這項證詞成為關鍵證據。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警方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張男在違規當下確實經過「警52」標誌設置地點,加上標誌設置方向確有不當之處。儘管張男確實經由科學儀器測得超速,但整個取締程序仍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基於此,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張男免除罰款及吊扣牌照處分,此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