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警分局2名員警,遭告發今年3月未對流動攤販開單,事後被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送辦,案經士林地檢署調查,檢方認定事證不足,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今年3月24日下午3時許淡水分局接獲報案,稱轄區公明街附近有流動攤販違規擺攤佔用道路,王姓及吳姓警員接獲通報後前往現場,因未開單告發事後遭檢舉縱放攤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分局調查後依法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2名警員應訊時均稱獲報到場時沒發現有攤販佔用道路,否認有放任違規不開單,檢舉人提供的畫面只能證明當地出現違規攤販,無法證明2員有目擊違規而故意無作為。
檢方亦未查到2員有受到關說,與攤商間也沒有任何不法金錢往來或對價關係相關證據,認定2員主觀上並無圖利特定對象犯意,即使員警處理方式是否妥適有待商議,但仍未達刑事責任,最後依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