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長吳勁毅,因涉嫌違法允許將軍府園區營運、浮報法事費用詐領公款,及多次私用公務車等不法行為,涉犯貪污罪嫌,今年5月28日遭到羈押禁見,並於7月28日延長羈押禁見,今日花蓮地檢署今(26)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對吳勁毅及科長曾俊翔、古姓宮廟負責人等3人,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指出,吳勁毅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擔任花蓮縣文化局局長,與行政暨文化設施科長曾俊翔,共同圖利廠商。兩人明知將軍府園區需待因應計畫核定並經相關單位查驗通過後才能營業,卻仍於113年3月25日至5月22日間,以「壓力測試」、「試運轉」為名允許廠商違法營運,使廠商獲得63萬2,300元不法利益。
檢方進一步調查發現,吳勁毅還涉嫌與經營桃園市平鎮區某宮廟的古姓被告,共謀於110年4月間將實際支付6萬2,400元的法事費用,浮報為9萬3,800元,差額用以抵銷其個人積欠該宮廟的債務。同年10月,又再次浮報法事費用8,600元作相同用途。
根據調查,古姓被告與配偶共同經營桃園市平鎮區某宮廟,因吳勁毅長年信奉該宮廟,從而與古姓被告交情匪淺。吳勁毅接任文化局長職位後,屢次以文化局發包工程需按照民俗請法師巡視、辦理超渡法會、祭拜地基主及開工、上樑、竣工等儀式為由,自行或指示文化局人員聯繫古姓被告安排法師到場主持法事,並依古嫌報價金額,於每場法事現場支付費用即師父禮。
此外,曾姓科長於112年9月及12月間,為支付法事費用,分別指示部屬製作不實報價單,並透過廠商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進行核銷,金額分別為5萬2,000元及8萬2,800元。
在公務車使用方面,吳姓局長多次違規使用文化局於107年間購置的黑色公務車,包括前往露營區過夜、赴醫院就醫、到游泳池運動,甚至將公務車借予友人接送親屬。
因此檢方認為吳勁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及公務員故意犯背信等罪嫌,而曾俊翔也因違反貪污罪外,還有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提起公訴;而古姓宮廟負責人也因涉犯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嫌,3人通通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