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育誌強制性交殺害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9日上午更二審宣判,撤銷原審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8年。本案仍可上訴。

2020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梁育誌在台南市某大學附近高架鐵路下方便道,鎖定獨自步行返家的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被害人頸部,強行拖至路旁隱密處。被害人反抗呼叫時,梁育誌強力悶壓其口鼻並毆打臉部,再強力勒緊繩圈,造成被害人腦部缺氧窒息昏迷。
被害人昏迷後,梁育誌以不明柱狀物對其施以強制性交,隨後強盜取得被害人手機、儲值卡等財物,將瀕死的被害人拖上車。被害人被拖上車後旋即死亡,梁育誌將遺體棄置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
合議庭認為,梁育誌原本只是想劫財劫色,他選擇用麻繩打成「上吊結」當工具,心裡想的是就算被害人死了也沒關係。但他並沒有事先計畫要殺人。犯案過程中,因為被害人反抗、呼叫,超出他的預期,他害怕被發現、也氣被害人反抗,這時候才臨時起意要殺人,第二次用力勒緊繩圈殺害被害人。
合議庭強調,梁育誌手段殘忍,殺害一名成年女性,給被害人家屬帶來巨大痛苦,但他不是事前就計畫好要殺人。跟那些預謀殺人、或者殺害多人的案件比起來,梁育誌對生命的輕視程度還沒有嚴重到那種地步。經過客觀比較後,合議庭認為這個案件還不到「情節最重大」必須判死刑的程度。

合議庭考量了多項因素,梁育誌無自首、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沒有任何可以減輕刑責的理由。他犯案只是為了滿足自己慾望,惡性重大。他用「上吊結」勒斃被害人,繩圈深深陷入被害人頸部,壓碎頸部血管、氣管,甚至連聲帶肌肉都被壓碎。他用不明柱狀物性侵,造成大量空氣進入被害人體內形成氣體栓塞,手段相當殘忍。
不過,合議庭參考醫院、療養院的鑑定報告,認為梁育誌還有教化矯治的可能性。如果對他長期監禁,配合心理治療和監所內的輔導教化,應該可以讓他深入反省、改過自新。
合議庭指出,依照現行制度,無期徒刑至少要關25年以上,而且要有真心悔悟的證據才能假釋,否則就要一直關下去,與社會隔絕。合議庭認為梁育誌的犯行雖然不需要判死刑讓他與社會永久隔離,但還是要給予嚴厲的重刑,才能達到罪刑相當、嚇阻其他人犯罪的效果。
最終,合議庭就梁育誌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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