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6)日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以扣繳補充保費金額作為計算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作出違憲判決,然而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人再度拒絕參與評議,並提出不同意的法律意見書,痛批這份僅由5名大法官作成的判決「不合法」,認為此舉僅憑抽象推測或憑空臆測就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經斲喪憲法審判制度的公信力與健全發展。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重申,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因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不具個案審判權,因此不生判決效力。三人強調,補充保費作為特別公課,其扣繳制度的設計與規範結構,與就源扣繳型所得稅扣繳制度具有高度同質性,健保法規定也是明文參考就源扣繳型所得稅扣繳義務違反所設處罰規定,也就是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而定。
三名大法官指出,本案審查標的涉及的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闡明在案。該號解釋就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中,關於「未依規定扣繳」及「未於限期內補繳」的二種處罰態樣,明確認定是為確保就源扣繳制度所必要,且依義務違反的嚴重程度而為遞進性處罰,處罰規定未逾比例原則所容許的界線並未違憲。三人認為健保法相關規定取法於此號解釋已確認合憲的規定部分,就憲法評價應一致,因此本案不應也不必受理。

意見書進一步說明,就審查標的的合憲性而言,本案處罰屬逃漏公課的漏費罰,罰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的金額為基準,依義務違反嚴重程度而分以一定倍數計算,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三人強調補充保費制度本身即設有單次扣取上限、起扣下限及弱勢豁免等多重內在限制,從而罰鍰金額也有制度性實質上限,絕非處罰無上限,難認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的結果。
三名大法官以本件原因案件為例說明,扣費義務人未依限補繳3萬1000元補充保費,而遭處3倍罰鍰9萬3000元,處罰客觀上也難有顯然過苛的情形。三人從憲法審查方法論的角度指出,歷來大法官解釋以「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為由宣告法律違憲者,均是立基於具體案件或可清楚界定的適用類型,而非僅憑抽象推測。
意見書批評,若容許僅以臆測的「可能過苛」就率爾否定法律效力,將使任何未設裁量空間的行政罰規定皆陷於違憲風險,實質動搖行政罰法制的可預見性與法安定性。三人認為「五人判決」僅憑抽象推測或憑空臆測就否定立法者整體制度設計,已悖離比例原則的審查所要求的具體利益衡量與可想像適用情境連結。三名大法官最後強調,「五人判決」於法庭組成不合法且理據嚴重不足的情形下,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實已斲喪憲法審判制度的公信力與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