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18次假釋駁回定讞 監所關注小組:將繼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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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冠甫/綜合報導

槍擊要案要犯張錫銘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申請18次假釋均遭駁回,對此,張錫銘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3次行政訴訟,皆被台南地院駁回,張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一件假釋行政訴訟日前判決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對此,長期關注監所人權問題的監所關注小組表示,感到非常遺憾,並將與張錫銘先生繼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槍擊要案要犯張錫銘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申請18次假釋均遭駁回。( 資料照/中天新聞 )

監所關注小組透過臉書以「穿著囚服的國民,迷失在司法的長廊裡」為題發出聲明。監所關注小組指出,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三點的判斷中,簡而言之,即是認為受刑人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因此張錫銘先生堅持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乃屬「其訴為無理由」。且既然「上訴人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經判決駁回,其實體上主張即毋庸再予審酌」。

監所關注小組接著指出,張錫銘先生針對三次不予許可假釋(第9次、第14次、第16次)提出訴訟所得到的5份判決裡,我們總是看見行政法院以「尊重立法裁量權限」為由,指2020年上路的《監獄行刑法》第134條指「現行受刑人對不予許可以假釋之處分不服,原則上係以撤銷訴訟救濟,例外情形則可提起確認處分違法、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是將許可假釋與否之決定劃歸行政機關之職權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對這個決定有疑慮,但只能向做成這個決定的機關——矯正署——提出「復審」來救濟。

監所關注小組認為,所謂的司法救濟,絕大多數最終還是會回到尊重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說法,不進行對於假釋准駁最關鍵的實質認定上,因為那正是假釋制度中最不能公開的秘密,而這正是表達了對於「受刑人」——大法官意見書中所稱「穿著囚服的國民」——的各種心證想像,卻未曾寫明在任何一份判決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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