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台定居3年的香港籍攝影師,以拍攝個人寫真照片時,對18歲女大生伸出狼爪,強摸胸部並將手指塞進對方口中,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2個月。

判決指出,香港籍何姓男子在台定居3年,並擔任攝影師工作,2024年6月18日何男與18歲的女大生相約拍個人寫真,拍完後何男以掃描拍立得照片存檔為由,將女子帶回住處,趁機伸出狼爪強摸對方胸部,還將手指伸入女子口中要她含住,女子反抗大喊「不要」何男才停手。
事後女子傳訊給何男堅決表示,希望之後不會再發生那種事,何男僅回覆「不會了」也未道歉,女子不堪受辱鼓起勇氣向警方報案揭發何男惡行,何男遭警方約談送辦,地檢署依法將他起訴。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何男在法庭上否認猥褻行為辯稱只有碰到手,並沒有對女子做出過分舉動,法官審酌全案相關事證,認為何男犯行明確,最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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