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不滿消防局救護人員發現其高齡母親已屍體僵硬卻未施以急救措施,向台北市消防局提出150萬餘元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救護人員依專業判斷屬「現場死亡」,依法無急救義務,判李男敗訴。李男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仍駁回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這起爭議發生於110年6月20日凌晨,李男的年邁母親被發現倒臥在台北市信義區住處。警消獲報到場後,救護人員評估發現老婦已無意識、無呼吸、無脈搏,且身體出現「屍僵」,判斷為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且已明顯死亡,因此未實施CPR等急救處置。後續由醫師行政相驗並開立死亡證明書,死因為心肌梗塞。
李男在訴訟中主張,消防局所屬救護人員職務怠惰,剝奪了他為母親爭取急救的「知情權」。他強調「OHCA」不代表死亡,若能及時急救仍有機會救活,救護人員的疏失導致他喪失至親,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因此請求殯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50萬1000元。
台北市消防局則抗辯指出,救護人員抵達現場時,員警已在處理,經專業評估患者已符合「屍僵」的「現場死亡」要件。根據衛福部函釋,這種情況已非《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所稱的「緊急傷病患」,自無實施緊急救護的義務,處置並無違法。
二審法院合議庭審酌現場員警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通話譯文,確認員警當時已回報「沒有呼吸」、「身體是僵硬的」,救護人員到場後也多次確認「硬掉了」、「已經屍僵了」。法官認為救護人員是基於專業判斷認定個案已達「現場死亡」,依法無須進行急救。
對於李男主張的「知情權」受侵害,法官明確指出,緊急醫療救護的核心在於搶救生命,若要求救護人員在現場必須先詢問家屬意願才能採取行動,將嚴重阻礙搶救時效,與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法律並未賦予家屬這項公法上的請求權。法院也認為救護紀錄表的填寫主要用於行政管理,非為保護特定人的「知情權」。
法院最終認定,救護人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其處置符合法規與專業,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因此判決李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