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針對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的殘餘刑期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計算等增訂完整規定,總統府也在傍晚公布相關條文。法務部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全力支持,於憲法判決時限內完成修法,避免法律適用空窗期,建築嚴密社會安全網。

法務部表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示後,即積極擬具修正案,並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且通盤檢討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期間,以避免輕重失衡之虞。因相關修正案另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符合一定條件下不得假釋等終身監禁制度議題,社會各界意見分歧,司法院亦於會銜時加註意見。經多所討論凝聚共識後,行政院、司法院於114年12月3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本部積極拜會立法院各黨團說明修法迫切性,及如未即時完成修法可能衍生之法律適用疑義,立法院朝野黨團對此議題高度重視,咸認為應於現行法律失效前完成修法程序,避免法律真空對社會治安造成衝擊。本部對於立法院各黨團支持加速審議通過,使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之執行事宜得以無縫接軌,表達由衷感謝。
法務部指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等修正案,旨在兼顧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功能,並落實比例原則。針對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之受刑人,依其撤銷假釋原因情節之輕重,建立層級化之再許假釋門檻,以因應憲法判決意旨。修正案規定,(一)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而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撤銷假釋時,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且不得再假釋;(二)若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係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而撤銷假釋,或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其再許假釋門檻為10年;(三)若故意更犯罪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為15年;(四)若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則為25年。透過此種差異化之規範,依撤銷假釋之原因、再犯情節之輕重,審酌受刑人是否確有悛悔實據,再賦予受刑人復歸社會之機會。
法務部認為,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固僅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宣告違憲,惟為避免衍生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須執行全部殘餘刑期反而不得再假釋之失衡情形,修正案第78條之2,明定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餘刑期之期間、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計算、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法在憲法比例原則與社會安全之間取得平衡點。將持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確保新制在銜接過程中能無縫運作,嚴密守護全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