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放水《鏡電視》變更申請 立委怒批:瀆職!必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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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彥昇/綜合報導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今年6月28日通過《鏡電視》新聞台負責人、章程等變更案,許可《鏡電視》上架有線電視86頻道,引發外界熱議。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7)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控NCC主委陳耀祥以附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轉移放水的責任,陳椒華也呼籲《鏡電視》的大股東們,切勿出具虛偽不實的違法切結,否則自己一定會去告發,對於NCC刑事責任也一定會追究到底。

立委陳椒華痛批MCC主委陳耀祥放水《鏡電視》的變更案。(圖/黃彥昇攝)

陳椒華表示,《鏡電視》相關事件自2022年3月以來,從取得執照、負責人變更,均有政治黑手的介入,已明確違反了NCC的附款。《鏡電視》前大股東陳泰銘及陳致遠等人支持的董事黃俊彥、陳宏守、郭蕙蘭、監察人王金山等人,具名向NCC檢舉,裴偉及《精鏡傳媒公司》和《鏡電視》之間牽連甚深,根本沒有遵守NCC附款的要求進行切割。

陳椒華指出,面對《鏡電視》的諸多違法,NCC完全擺爛放水,用掩耳盜鈴的方式強渡關山,更透過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的方式,將陳耀祥瀆職放水的責任巧妙地移轉給《鏡電視》的八位大股東。

陳椒華進一步指出,事實上這八位大股東,有人從一開始就只是人頭代持,也有人在去年9月已出脫持股,無論是哪種情況,都已經違反NCC附款的要求,更不可能滿足此次行政處分的停止條件。雖然陳泰銘等已賣股的大股東,親口承認已經賣出《鏡電視》股權,轉身後卻立刻向社會大眾否認,絲毫沒有一個企業家應有的基本誠信。

陳椒華強調,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無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們如何巧立名目地試圖遮掩,在契約上刻意設計延後股份交割時間,都無法掩飾「已經賣股,錢已入袋」的事實。她強調只要《鏡電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出具內容虛偽不實的切結書,必定會親赴台北地檢署告發《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一定追究刑事責任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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