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擴權辯護人!可為被告聲請撤銷法官羈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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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今(2)日做成判決,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做出解釋,認定被告的辯護人為被告利益,得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所為的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此判決源於林姓聲請人因違反槍砲條例遭羈押,其辯護人抗告遭駁回後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除廢棄原裁定,也確立此舉是為保障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

憲法法庭做出最新判決。(圖/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做出最新判決。(圖/報系資料照)

本案聲請人林峰帆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遭受命法官當庭裁定羈押。其辯護人為其利益提起抗告,但遭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方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

判決理由指出,羈押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被告遭羈押後與外界隔離,極度倚賴辯護人協助。不應因羈押決定是由「法院」或「個別法官」做出而有不同救濟途徑。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的聲請撤銷或變更,應視為廣義抗告程序,故應準用同法第346條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允許辯護人在不違反被告明示意思下,為其利益聲請救濟,此解釋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的意旨。

司法院憲法法庭做出最新判決。(圖/資料照)
司法院憲法法庭做出最新判決。(圖/資料照)

此次判決過程中,出現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的狀況。判決理由特別指出,大法官有參與評議的義務,拒絕評議形同拒絕憲法審判。為維持大法官行使職權不中斷,憲法法庭參照大法官迴避的規定,將拒絕評議的3人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以利判決作成。判決認為,若將其計入,將導致無法評決,無異承認拒絕評議的行為能輕易阻止程序,欠缺合理性。

基於上述解釋,憲法法庭認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其所持法律見解與判決意旨不符,已違反憲法並實質影響個案,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訴訟權。因此,判決主文宣告該裁定違憲並予以廢棄,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據本判決意旨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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