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停等紅燈「必須持續打方向燈」 違者罰12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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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警察局統計,機車肇事原因以未兩段式左轉居首位,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也易造成事故。警方提醒,車輛在紅燈停等左轉或右轉時,必須持續打方向燈,違者處1200元以上。

台東縣警察局統計,機車肇事原因以未兩段式左轉居首位,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也容易造成事故,警方特別提醒,車輛在紅燈停等左轉或右轉時,必須持續打方向燈,違者處1200元以上,近日警方加強執行交通違規取締。(警方提供)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關山分局、成功分局、大武分局,近日密集規劃勤務,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尤其是針對機車肇事原因加強執法。

台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今天提供資料表示,交通隊近期分析機車易肇事原因,以「左轉彎未依規定」也就是未兩段式左轉居首位,不依規定讓車(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無號誌路口不依規定停讓等)、闖紅燈等次之,再者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如變換車道、轉彎未打方向燈或太慢打等。

交通隊表示,「未兩段式左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罰鍰;「闖紅燈」則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則違反道交條例第42條,將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

交通隊特別提醒,其他縣市曾發生車輛於左轉專用道停等紅燈時,因未「全程」開啟方向燈遭到後車檢舉,而收到罰單。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駕駛人於左轉或右轉時,應於行駛至轉彎前30公尺處開啟方向燈。而在變換車道、超車、靠邊停車及起步等行為中,也應全程使用方向燈,就算在等紅燈的狀態下,方向燈也不能關掉;違者依42條將處以1200元至3600元,不得不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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