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今年2月13日的台中新光三越中港店氣爆案,台中地檢署今(30)日偵結案,認定新光三越總公司及相關管理、承攬人員共計13人,分別涉犯刑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準失火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嫌,造成5人死亡、35人受傷的重大意外,向台中地院提起公訴。

台中地檢署表示,氣爆案發生後,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鄭葆琳率同檢察官李承諺指揮偵辦,並親赴現場履勘,釐清氣爆原因。偵辦過程中,前後共傳喚被告及證人共89人次,並調閱行政簽稿、會議紀錄、工程契約、施工圖樣、瓦斯管線及開關配置資料等文件。
根據起訴書,檢方調查發現,新光三越中港店在施作改裝工程期間,存在多項重大疏失,全都被檢方一一列出。除了施工單位未依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也未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就進場施工。更嚴重的是,施工前未確實關閉12樓瓦斯總開關及分歧開關,因而導致瓦斯主幹管遭扯落破損後,瓦斯持續外洩,最終達到爆炸濃度,最終因電纜剪除產生火花,引燃已達爆炸濃度瓦斯,引發這場可以避免的重大傷亡意外。

檢察官進一步指出,施工單位在拆除瓦斯漏氣檢知器後,未採取有效替代防護措施,形同讓工地暴露在危險之中。經交叉比對釐清各層級管理責任後,確認多項違規行為環環相扣,最終釀成悲劇。
13名被告身份包括新光三越總公司、總公司店鋪開發部滑姓副理、吳姓課員、中港店許姓店長,以及負責中港店店鋪管理、電機及消防安全管理業務的莊男、呂男、李男、謝男。此外,承包12樓裝修工程的協鑫室內裝修公司負責人陳男、豐厚工程行負責人吳男、鎮合工程負責人王男、王姓員工及怪手司機李男也一併遭到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