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開車撞死張文有什麼後果? 律師:事發當下沒人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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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張文19日在台北車站、捷運中山站投擲煙霧彈,並發動隨機攻擊釀包括自己4死11傷慘劇,有網友討論,若當時有一輛車子直接撞死張文,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對此,律師顏紘頤解答了。

張文在捷運中山站投擲煙霧彈,並發動隨機攻擊。(圖/翻攝畫面)
張文在捷運中山站投擲煙霧彈,並發動隨機攻擊。(圖/翻攝畫面)

顏紘頤透過臉書粉專「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文提到,事後已經知道張文的行為是殺傷人命的現實不法侵害,所以當時如果撞死他,應該也不算防衛過當或誤想防衛。

不過,顏紘頤指出,這都是事後往回看才能知道的事,事發當下沒有人是上帝,只是看到一個人在路中央向四方丟煙霧彈,就算手裡拿著刀,但並沒有衝過來攻擊汽車,也還沒開始向人群走去,這時,您怎麼知道他下一步要殺人?

顏紘頤表示,常看新聞都知道如果防衛過當還是會被判刑的,若誤想防衛像是拍戲現場卻誤會成兇殺案,那結果可能就更慘,明明是想做好事卻讓自己身陷囹圄變成壞事,「這叫大家怎麼敢下定決心撞下去呢?」

張文在台北車站投擲煙霧彈。(圖/翻攝畫面)

顏紘頤提出,關於這一個難題,是不是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思考,人民是否應該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單純將正當防衛當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如果是從自我保護的角度思考,是否只能對現時不法侵害才能反擊?若判斷基準改成不得以超出防衛自己的程度反擊來犯暴力,是否會比較好一點?

顏紘頤認為,讓被侵害的被害人可以有更充裕的合法空間與彈性手段保護自己,而不用在保護自己的時候還要擔心動輒得咎,怕被法律處罰,這才是讓人信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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