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男為見女兒!持「撒旦之母」派出所不慎引爆 遭判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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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建銘/綜合報導

日前新竹縣於姓男子為要求見女兒,持自製「撒旦之母」爆裂物至新工派出所求助,過程不慎誤觸引信引爆,最終全案依違反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於男持爆裂物至派出所卻不慎引爆,造成手掌炸裂。(圖/中天新聞)

本起案件發生於今年7月6日深夜,據警方調查,於男因想見自己3歲幼女,因事前聯繫不上父親,索性帶著自製爆裂物「撒旦之母」,徒步至新工派出請求警方代為聯繫。殊不知,於男通話過程情緒激動不已,不慎誤觸開關引爆,直接將自己的右手掌炸裂,就醫後也因失血過多導致右手腕截肢,所幸當時值班員警並未被爆炸波及;爆炸除使於男右手掌炸裂受傷,也波及警所值班台電腦螢幕、鍵盤、桌面玻璃、LED燈罩、公務電話等公務,偵訊室上方玻璃等都因受到衝擊而遭炸燬,所幸員警無人受傷。

據判決顯示,於男5月透過網路學習俗稱「撒旦之母」的TATP炸彈的製造方法,事發當天他一邊與父親通話,一邊大喊,「我跟你講,我現在拿著TATP未爆彈,直接來派出所打電話,我敢拿來我也不怕這15年,你懂這個意思嗎?」、「我就給他們兩個選擇,要嘛是擊斃我,要嘛是我引爆。」,情緒激動不已,並指著在場員警說,「穿防爆衣沒有用啦,這擋不住啊。」

判決指出,於男攜帶TATP爆裂物到新工派出所,員警要求於男放下或交出爆裂物都遭拒絕,且繼續把玩爆裂物,顯有妨害公務的脅迫行為,且不符合自首要件。於男無視政府嚴格管制爆裂物的政策,僅因與配偶及其親屬發生爭執,即漠視法律禁令,任意製造具有殺傷力的TATP爆裂物,並帶到警所脅迫執勤員警,對公眾安全危害甚鉅。

不過,於男顯有妨害公務的脅迫行為,不符犯後自首要件,然犯後坦承犯行,且因爆炸造成右手腕截肢,已付出慘痛代價,最終,依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又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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