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後無法連任 金門縣長陳福海:這樣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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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彥昇/綜合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條文,其中第26條限制有賄選、洗錢等判刑確定的公民,即便獲判緩刑也不得登記參選。現任金門縣長陳福海在議員任內,曾因收賄遭判刑10個月,因此無法爭取連任。綜合媒體報導,陳福海表示自己本來就想當一屆,也直言「這樣也好」。

金門縣長陳福海受「排黑條款」影響,無法爭取連任。(圖/翻攝自陳福海臉書)

立法院上週三讀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26條被稱為「排黑條款」,明訂曾犯「黑金槍毒」、《洗錢防制法》等,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受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據了解,刑法第143條為「投票受賄罪」,根據陳福海當年的判決書指出,陳於1994年當選金門縣議員時,在議長選舉中賣票收受賄款,陳福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判決有投票權之人陳福海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0個月、褫奪公權1年。陳福海觸犯刑法第143條、刑法第144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8條第3項。

陳福海去年透過國民黨「同舟計劃」回復黨籍,因不滿黨提名楊鎮浯競選金門縣長,改加入民眾黨,最後以無黨籍身分當選金門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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