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3個月內「進入」人妻住處56次!遭她分居尪控「關係匪淺」得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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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辯稱單純是「訴訟委任關係」的會面!北市有位律師遭人夫指控,3個月的時間內竟然進入他分居老婆的租屋處56次,還有一次長達3小時的會面,律師遭法院判賠人夫30萬確定。

吳姓名律師被高姓女子的丈夫指控,進入她的住處達56次「關係匪淺」。(圖/示意圖,AI生成)

據判決書資料,整起事件始2020年3月間,高姓男子指控這位吳姓名律師在該月某日,跟他的分居楊姓妻子「並肩行走」,當時吳男並只穿T恤、短褲跟球鞋,未穿律師袍,當時他得知吳男是妻子在其他法律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

高男心覺有異開始蒐證,時間到了隔年(2021年),高男發現在該年8月到10月間,他妻子的租屋處高男就頻繁來造訪,3個月來的次數分別為7次、22次、27次,每次待1到3小時才走,有時候1天就進出好幾次,都穿著輕便服裝來,他認為他妻子跟吳男「關係匪淺,已超越一般社交行為分際」,因此提告向吳男求償新台幣1百萬元。

吳男出庭時辯稱,高男裝設針孔鏡頭,對著其妻子的租屋處進行持續性、長時間的竊錄蒐證,已侵害他跟高男妻子的隱私權,所得到的照片跟影片是沒有證據能力的,況且吳男因2013年召妓被妻子抓包,雙方分居,高男後來還對其妻子家暴,「顯示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不代表丈夫權益受損」。

 

台灣高等法院。(圖/中天新聞)

吳男繼續辯解,指出女方用每個月10萬元聘他當法律顧問,委任他處理10多宗案件,2人又是多年的好朋友,他是「盡心盡力執行律師職務」,去她的住處是因為她因為生病開刀,「在她指示下才會去她租屋處開會」,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也沒有侵害高男的配偶權。

但台北地院的法官則打臉吳男的說法,指出吳男被指控頻繁進入高男妻子的租屋處的時間,是2021年7月疫情趨緩,甫調降為第二級警戒的時候,但當時國人當時仍對疫情有所忌憚,且被告在承辦原告妻子案件的宣判日期及撰寫書狀時間,「大多均非2021年8至10月間,卻在明知女方仍已婚的情況下,以高密度、長時間的方式在她的租處共處,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有發生性行為,卻已逾越一般友人的正當交往」。

法官最後認定吳男確有破壞高男婚姻的幸福,的確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判賠30萬元,吳男對判決不服提上訴,全案進了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見解跟一審一致,認為被告無法證明確有必要如此頻繁到原告妻子的租屋處,並且還長時間共處,仍判賠3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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